國歌法立法 倡「先訂立後審議」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3/17 00:00

最後更新: 2018/03/17 00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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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法本地立法的文件,侮辱國歌有機會觸犯法例,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。

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法本地立法的文件,建議先訂立、後審議立法,冀本立法年度內完成首讀。根據建議,侮辱國歌,例如是在球場噓國歌,有機會觸犯法例,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。

政府消息人士強調,檢舉罪行的責任在於政府,相信觸犯法例的門檻高,一般市民如非刻意挑戰,不會輕易誤墮法網。消息又指,今次的國歌法立法,無意設法律追溯力。

政府又建議,奏唱國歌時應肅立,舉止莊重,但立法條文都沒有罰則。此外,如電視播放國歌,或路過奏唱國歌的場地,又是否需要肅立?政府消息人士指,如果收聽到國歌的人或路過會場者,只要無意貶損國歌都毋須肅立,亦不屬犯罪。

人大常委會早前將屬全國性法律的國歌法,列入基本法附件三,故港府啟動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。政府消息人士指出,有兩項本地立法條文涉及刑責,包括︰

1、針對國歌使用場合,如將國歌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,可罰款5萬元,但電影不包括在內,而用於其他不當場合,如喪禮、公共場所背景音樂等,則可罰款5千元;

2、觸犯貶損國歌者,一經定罪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,罰則與現有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看齊。

至於如何定義有意貶損,或在不當場合使用國歌?政府消息指不能一概而論,亦難以在條文中逐一詳述,主要還是留意涉事者的意圖,是否故意貶損國歌。

政府的立法建議提出多項引導性條文,包括奏唱國歌的行為,例如應該肅立,舉止莊重、奏唱國歌的方式,以及鼓勵市民在適當場合奏唱國歌等。政府消息指,此類條文都沒有罰則,納入此類條文旨在反映對於國歌的尊重。

對於國歌法立法,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,法例無晰界定何謂貶損,或令市民擔心誤墮法網。民主黨主席胡志偉亦表示,條文有部分定義不清晰,例如何謂公共場合、愛國主義精神等,擔心會引起紛爭,建議港府以白紙草案方式,進行公眾諮詢。

民建聯主席李慧琼認同,要在立法過程中聆聽和回應社會各界意見,不能令市民憂慮誤墮法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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